电影《时尚先生》被侵权获赔一万余元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电影作品《时尚先生》为《时尚》杂志社独家出品,《时尚》杂志社系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5月,《时尚》杂志社授权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电影作品《时尚先生》为《时尚》杂志社独家出品,《时尚》杂志社系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5月,《时尚》杂志社授权原告公司独家拥有该电影作品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6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china.com)上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且被告在其网站的多个页面设置了大量广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剧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实施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经由涉案电影著作权人《时尚》杂志社授权,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为适格诉讼主体,可就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涉案电影所在网页地址栏指向的网站系中华网,与网页底端的备案号指向的网站很快搜索网并不一致,且页面上端同时标有中华网和很快搜索网的网站标识,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是将其开设的视频栏目与很快搜索网站进行了链接,使网民无须登陆很快搜索网站即可在中华网上实现在线观看。很快搜索网站作为一家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在有理由知道提供涉案电影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涉案电影进行了整理、分类及推荐,该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作为很快搜索网站的合作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被告提供服务的性质、提供影片的时间、影响范围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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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