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件,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诉讼一审、诉讼二审三个阶段,行政复议的裁决和诉讼一审的判决均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某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在诉讼二审中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某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松律师作为该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经过李律师最终的努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最终裁定,诉讼一审及诉讼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市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北京市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对北京某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