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展览展示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

李XX与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展览展示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由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齐晓峰律、孙涛律师代理。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诉方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展览展示中心侵犯了李XX的专利权,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具体案情介绍如下:

原告李XX于2003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锁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5年1月19日获得授权。2006年12月,李XX发现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北京×××展览展示中心的暴风系列型号展架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受李XX的委托,追究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展览展示中心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资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案件分析,案例援引等证据组织工作。在开庭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技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经过审理,于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二中民初字第11740号判决书,该判决判定,原告李XX享有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享有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判决广州××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李XX名称为“一种锁定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03 2 61741.0)的涉案产品,并赔偿李XX经济损失七万元及合理诉讼费支出一万元。判决北京×××展览展示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该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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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