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局行政诉讼案件,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诉讼一审、诉讼二审三个阶段,行政复议的裁决和诉讼一审的判决均维持了北京市××局对北京××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在诉讼二审中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松律师(010-51280101-8023 8023@51280101.com)作为该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经过李律师最终的努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最终裁定,诉讼一审及诉讼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市××局承担,北京市××局主动撤销了对北京××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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