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代理原告李××诉中国××艺术团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
原告李××1990年被被告中国××艺术团开除至今,多次要求被告移转人事档案,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却一直不予办理。如果被告及时移转原告档案,原告可以继续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也能得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原告从1994年到2008年期间没有生活来源,也无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于历史原因,被告不移转原告的档案,原告无法就业,也失去生活来源,更无法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原告李××要求被告尽快移转档案到西城区××中心,并赔偿未移转档案期间的损失。李松律师从《干部档案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角度入手,认为用人单位对干部档案只有保护和保管权,只有原告才拥有所有权。明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最终,西城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移转档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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