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起因是,刘××、鲁××系北京市××学校退休教师。在2002年此二人与××学校签订内退协议后,北京市××学校在内退期间一直未给二人正常晋升职务公资,因此在二人正式退休后,其计发退休费依据的还是2002的标准。刘、鲁二人自2005年正式退休后,就此问题先后向北京市××集团公司(××学校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人事局退休管理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多个主管部门反映,但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代理此案后,采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策略,将两人请求晋升职务工资的要求,改为××学校拖欠二人的养老金,然后到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了两委员会对本案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代理刘、鲁二人以对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了本案。经过主审法官的调解,北京市××学校为刘、鲁二人正常晋升了职务工资,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该案件就本身而论,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通过李律师的代理,最终却以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了刘、鲁二人两年来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