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周某某参加中国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节目,在接受心理专家辅导治疗时公开表示自己由于心理问题而导致多食肥胖。该节目播出后,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将该节目与其他系列节目一并制作成DVD光盘在国内外公开发行。2007年,周某某再次参加中国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节目录制,进一步公开自己存在心理障碍并需要治疗的事实。
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等系列节目制作成教学资料库软件,并销售给国内多家著名大学。该教学资料库软件的数据库中,包含周某某2005年参与录制的该期节目。
2010年,周某某以某某大学等国内五家著名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被告将原告参与录制的节目作为教学片公开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某某大学等被告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010-51280101-8011 ygf@lawyer8.com)作为其代理人,对本案进行答辩。案件承办律师于国富经过仔细研究后,答辩称:
1.相关节目内容为央视公开播放节目,并已经经过公开音像出版物进行广泛发行传播,不构成原告隐私内容;
2.相关节目内容并未经过编辑加工,所有涉及到原告的信息均为原告自行透露,不构成被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答辩有利,驳回了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